八、坚持依法治理,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26.完善法规规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促进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服务、加强环境保护、解决城市管理顽症等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切实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依据不足和现有部分法规规章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27.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增强群众尊法、守法意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提高便民化法律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积极开展“立家训、树家风”活动,充分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民警专职化,实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鼓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提供志愿服务。
28.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逐步完善信用制度,依法建立国家机关、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公众诚信教育,健全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建立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构建全市统一的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29.依法维护基层社会安定有序。完善科学决策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处置非访行为。健全基层“大调解”工作体系,开展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社区),疑难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的“三不”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基层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生态保护责任制,提高基层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加强干部选拔培养,着力建设过得硬的基层执政骨干队伍
30.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干部队伍建设。突出竞标亮绩,优先选拔“狮子型”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重视从具有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经历的干部中选拔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县(市)区党政领导,逐步实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具有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经历的达到50%以上。创新实施“优苗选育工程”,开展竞争性选拔乡镇(街道)后备干部。优化乡镇(街道)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工作力量,注重补充城建规划、生态环保、农业技术、电子商务等急需专业人才,注重多渠道培养和选拔本土干部,注重发挥“老乡镇”作用,加大培养选拔乡镇(街道)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加强乡镇(街道)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工作借调等相关规定。关心爱护乡镇(街道)干部,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乡镇干部经济待遇一般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干部20%以上、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的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比例视情适当提高,改善乡镇(街道)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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