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法官也碰到过,教你怎么应对“车到提车”格式条款
千挑万选的车型,交了定金,汽车销售公司才告知没车,也不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合同里约定的是“车到提车”。这样的情形该怎么办?最近,北仑小伙子小方将4S店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90后小伙子小方在北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奥迪A7,车价50多万,订车的当天,他很爽气地付了10万元定金,并满心欢喜等着提车。
可是他左等右等,迟迟没等到汽车销售公司的提车通知。小方急了,多次询问,汽车销售公司才告诉他这款车型没有了。
小方很气愤,和销售公司协商了几次未果,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购车合同,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车到提车”的条款上。小方认为,车到提车,也就是汽车销售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他提车。但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日期,‘车到提车’只代表如果有车,购买者就可以来提车,并不构成对汽车销售公司交车时间的约束”。
“车到提车”是很多购车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小方遭遇的问题,承办法官前不久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不过根据基本的法律经验,法官在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时,针对“车到提车”的格式合同约定,特意又让汽车销售人员在后面注明了具体的交车日期,并让他签下了名字。当被告知这款车型4S店已经进不到货时,法官依据这一备注的条款与4S店私下达成了协议,由4S店双倍返还了定金。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车日期,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交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交车日期没有作明确约定,‘车到提车’的合同条款表述并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违约。”
法官跟小方交流了自己的购车经验后,小方也耐下性子和汽车销售公司谈了下一步处理方案。最终汽车销售公司答应以比较优惠的价格把奥迪A7换成A8,小方也在撤诉后提了新车。
通讯员张怡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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