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仑法院认为,此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郭某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最终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只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说,郭某驾驶涉案车辆是出于朋友情分,是为张某提供无偿帮助,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而车主张某其实是受益的被帮工人,根据“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车主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郭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被帮工人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所谓义务帮工关系,就是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没有被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官提醒,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这种无偿代驾,其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的民事行为,比如装修时请朋友帮忙安装,生产作业时请同事帮忙等。
如果帮工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被帮工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明确拒绝帮工的。至于义务帮工人的民事责任,则要根据他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予以认定。
那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法官提醒说,被帮工人在要求帮工人提供劳务时,其实应该考察他有没有操作能力或者防范风险的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无偿提供劳务时,被帮工人也不应该有“事不关己”的心态,需要留意帮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充分提醒和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宁波晚报 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慧 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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