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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瞒年龄入职受伤 企业应否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8-10 07:32:15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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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慈溪一家民营企业近日碰到一件纠纷:上个月,这家公司录用了一位来自江西的年轻男子,当时,该男子称自己已18岁,因丢了身份证,所以无法出示。由于其长得比较高大,企业同意其先上班,然后补办身份手续。没想到,上班不到10天,该男子就在工作时受伤。更意想不到的是,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男子不到16周岁,企业属于非法用工,因此无法给予工伤认定。而受伤少年要求企业予以相应赔偿。这家公司认为,他们之所以招录该少年,是对方故意隐瞒真实年龄的结果,因此,其无权以企业违法为由要求赔偿。

[说法]

这家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可以看出,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员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存在疑问,应当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这家公司在招录时,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辞,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其次,虽然该少年属于童工,但其在工作中受伤,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可看出,其中并没有将童工自己更改年龄出现的伤残、死亡排除在外。(方园)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