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吕晓玲)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日前,质检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7号),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重磅利好:一次备案,全国共享
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今后检验检疫部门将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管理备案信息。目前,国务院已批准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广州、郑州、深圳和天津8个城市为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宁波作为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之一,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迅速、势头强劲,进口交易额已突破20亿大关,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出台,这股政策春风必将为宁波本地电商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为宁波电商企业开拓外地市场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经营主体和商品两个备案要知悉
据《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地方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未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信息。此外,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跨境电商企业注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等三种情形,备案信息视为无效。
禁止进境商品须牢记
近年来,由于部分跨境电商不熟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盲目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导致部分商品被退运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的时候务必牢记,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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