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2月30日讯(通讯员 戴英)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注册实施目录》),燕窝产品成为继肉类、水产品、乳品后第4类纳入《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生产食用燕窝(指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形、加工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如燕盏、燕条、燕饼、燕碎等)和燕窝制品(如冰糖燕窝等罐装、瓶装燕窝制品)的生产企业。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国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燕窝产品纳入《注册实施目录》,意味着今后只有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燕窝生产企业的燕窝产品才允许进口,任何国家地区未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燕窝产品不得进口。
自2012年起,国家认监委已根据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开始实施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截至目前,已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24家企业获得在华注册,注册企业名单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nca.gov.cn/ywzl/gjgnhz/jkzl/)。
我国是最大的燕窝消费国,但几乎不产燕窝,消费的燕窝基本依靠进口。燕窝产品纳入《注册实施目录》,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燕窝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今后,进口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燕窝产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检验检疫在此提醒进口商,要关注燕窝产品进口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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