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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突然发病 索赔16万元被判驳
稿源: 工人日报   2020-07-16 09:40:10报料热线:81850000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发病,索赔16万元被判驳

  法院称,司法不支持“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日前,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超市发现后找其谈话,老人在谈话过程中突然发病,家属遂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并无过错,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出门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因为工作人员发现老人的神色有些不对,手上的环保袋也有些不对劲,通过查验小票,发现环保袋中的莲藕和洋葱并未付款。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到场后将老人搀扶着进了办公室。

  就在进了办公室没多久,楼某某突然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出现。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其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随后,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根据楼某某自述、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故法院认为某超市对楼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该次病发系因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某某病发后,某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并用纸板垫在身下。另外,出警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做急救。故某超市在楼某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遂认定其没有过错。

  综上,诸暨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诸暨法院表示,楼某某因在超市购物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被抓包,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花去巨额医疗费,从这一点看,其境遇令人同情。然而,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将获得法律的保护、正义的守护。

  记者邹倜然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突然发病 索赔16万元被判驳

稿源: 工人日报 2020-07-16 09:40:10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发病,索赔16万元被判驳

  法院称,司法不支持“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日前,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超市发现后找其谈话,老人在谈话过程中突然发病,家属遂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并无过错,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出门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因为工作人员发现老人的神色有些不对,手上的环保袋也有些不对劲,通过查验小票,发现环保袋中的莲藕和洋葱并未付款。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到场后将老人搀扶着进了办公室。

  就在进了办公室没多久,楼某某突然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出现。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其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随后,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根据楼某某自述、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故法院认为某超市对楼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该次病发系因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某某病发后,某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并用纸板垫在身下。另外,出警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做急救。故某超市在楼某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遂认定其没有过错。

  综上,诸暨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诸暨法院表示,楼某某因在超市购物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被抓包,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花去巨额医疗费,从这一点看,其境遇令人同情。然而,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将获得法律的保护、正义的守护。

  记者邹倜然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