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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疫情期间以出售口罩为名 诈骗40多万元获刑
2021-01-03 10:03:45 稿源: 楚天都市报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一时成为最急需的商品,就在全国民众齐心抗疫之时,却有人伺机作案,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日前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去年发生的2起涉疫案近日依法宣判。

  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40多万元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男子杨某发现市场上口罩急需,觉得其中有“商机”可乘,便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或直接微信联系受害人,称自己手中有口罩进货渠道,以“高买低卖”、部分发货甚至在无货源情况下仍接受订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

  一星期内,杨某与吴某等6人达成每只单价2.8元至3.4元不等的购买口罩协议,但除第一次通过进货上家给吴某发货部分口罩外,杨某此后一直未发货,共计骗取6位被害人40万余元。收到转账后,杨某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一空。

  荆州市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金额达40.0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人们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多人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应从重处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等6人损失共计400280元。

  近日,荆州市监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两男子伪造通行证代购证获刑

  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洪某为贩卖生活物资从中谋利,多次打电话给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请其代为办理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

  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由相关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使用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3份证件上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

  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刘某、洪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洪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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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疫情期间以出售口罩为名 诈骗40多万元获刑

稿源: 楚天都市报 2021-01-03 10:03:45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一时成为最急需的商品,就在全国民众齐心抗疫之时,却有人伺机作案,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日前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去年发生的2起涉疫案近日依法宣判。

  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40多万元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男子杨某发现市场上口罩急需,觉得其中有“商机”可乘,便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或直接微信联系受害人,称自己手中有口罩进货渠道,以“高买低卖”、部分发货甚至在无货源情况下仍接受订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

  一星期内,杨某与吴某等6人达成每只单价2.8元至3.4元不等的购买口罩协议,但除第一次通过进货上家给吴某发货部分口罩外,杨某此后一直未发货,共计骗取6位被害人40万余元。收到转账后,杨某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一空。

  荆州市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金额达40.0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人们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多人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应从重处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等6人损失共计400280元。

  近日,荆州市监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两男子伪造通行证代购证获刑

  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洪某为贩卖生活物资从中谋利,多次打电话给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请其代为办理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

  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由相关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使用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3份证件上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

  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刘某、洪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洪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