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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宁波将真金白银奖补7大类住房租赁相关行为
2021-03-12 11:14:00 稿源: 宁波楼市报道  

  宁波市住建局日前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7大类奖补类型及申报条件。

  该细则是继今年2月23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关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文件。

  去年,宁波成功入围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获得中央财政每年8亿元、三年共24亿元的专项补助资金。

  下面,具体来看7大类可获专项资金奖补的类型及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程序等。

  申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新建类项目奖补

  1.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发建设,以及在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奖补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它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

  4.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奖补标准 

  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补,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奖补。

  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给予50%的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二)改建类项目奖补

  1.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同意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2.改建项目需符合我市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3.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改建后的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奖补标准 

  改建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改建审批后先给予50%的奖补资金,完成改建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三)托管式奖补

  1.将闲置住宅装修后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项目,以及“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的租赁住房项目;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房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托管装修。

  奖补标准 

  房源经装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造装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居间式奖补

  1.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赁居间服务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的房源;

  2.申报房源的租赁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可跨年计算);

  3.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房源申报量原则上市六区多于150套(间),其它县(市)多于50套(间)。

  奖补标准 

  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间)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类房源和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五)运营类奖补

  1.住房租赁企业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开业申报并进行房源核验、合同备案;

  2.年度房源申报量多于1000套(间),或房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运营不满一年的轻资产类企业不得奖补。

  奖补标准 

  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六)智能化改造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表、智能电表等设备。智能门禁应与公安系统联网,实现房屋、人员信息的管理共享。

  奖补标准 

  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七)平台建设类奖补

  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推送并正常运维的规模化租赁平台。

  奖补标准 

  租赁信息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第三方商业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推送的,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由谁来申报?

  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托管式奖补,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运营类、智能化改造、平台建设类奖补,由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居间式奖补,由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

  申报、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居间式、运营类、平台建设类奖补,还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其余类型奖补,还应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

  第二步:受理审核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表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住建局。

  第三步:专家评审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奖补资金评审专家组,对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具体奖补金额,由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量化赋分确定。

  竞争性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审不通过的不纳入该次奖补范围。

  第四步:结果公示

  市住建局将评审项目奖补结果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步: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

  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步: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级部门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功能园区。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延伸阅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项目,不予奖补:

  (一)2018年1月以来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的(如:须符合最低运营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诺在试点期内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等);

  (四)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和养老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或违法违规住房,不符合有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六)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参考租金1.5倍或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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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宁波将真金白银奖补7大类住房租赁相关行为

稿源: 宁波楼市报道 2021-03-12 11:14:00

  宁波市住建局日前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7大类奖补类型及申报条件。

  该细则是继今年2月23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关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文件。

  去年,宁波成功入围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获得中央财政每年8亿元、三年共24亿元的专项补助资金。

  下面,具体来看7大类可获专项资金奖补的类型及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程序等。

  申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新建类项目奖补

  1.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发建设,以及在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奖补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它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

  4.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奖补标准 

  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补,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奖补。

  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给予50%的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二)改建类项目奖补

  1.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同意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2.改建项目需符合我市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3.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改建后的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奖补标准 

  改建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改建审批后先给予50%的奖补资金,完成改建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三)托管式奖补

  1.将闲置住宅装修后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项目,以及“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的租赁住房项目;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房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托管装修。

  奖补标准 

  房源经装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造装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居间式奖补

  1.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赁居间服务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的房源;

  2.申报房源的租赁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可跨年计算);

  3.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房源申报量原则上市六区多于150套(间),其它县(市)多于50套(间)。

  奖补标准 

  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间)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类房源和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五)运营类奖补

  1.住房租赁企业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开业申报并进行房源核验、合同备案;

  2.年度房源申报量多于1000套(间),或房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运营不满一年的轻资产类企业不得奖补。

  奖补标准 

  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六)智能化改造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表、智能电表等设备。智能门禁应与公安系统联网,实现房屋、人员信息的管理共享。

  奖补标准 

  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七)平台建设类奖补

  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推送并正常运维的规模化租赁平台。

  奖补标准 

  租赁信息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第三方商业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推送的,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由谁来申报?

  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托管式奖补,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运营类、智能化改造、平台建设类奖补,由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居间式奖补,由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

  申报、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居间式、运营类、平台建设类奖补,还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其余类型奖补,还应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

  第二步:受理审核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表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住建局。

  第三步:专家评审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奖补资金评审专家组,对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具体奖补金额,由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量化赋分确定。

  竞争性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审不通过的不纳入该次奖补范围。

  第四步:结果公示

  市住建局将评审项目奖补结果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步: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

  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步: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级部门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功能园区。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延伸阅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项目,不予奖补:

  (一)2018年1月以来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的(如:须符合最低运营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诺在试点期内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等);

  (四)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和养老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或违法违规住房,不符合有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六)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参考租金1.5倍或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