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林佶 姚佳怡
提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会想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账号密码、联系方式等内容,而行踪轨迹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信息却常常被人们忽视。今天,海曙检察院通报一起利用定位跟踪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邱某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020年4月,邱某见开采塘渣有利可图,便瞄准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明知是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找到了相关工作人员胡某和董某,想让他们同意此事。被明确拒绝后,他仍不死心,想着“多磨几次”或许二人会同意,便把主意打到了自己曾经用过的GPS定位跟踪器上。
为了达成“追踪”的目的,邱某先后购买了3个GPS定位跟踪器,并伺机装于胡、董二人的私人汽车上。获得了二人行踪轨迹的邱某,下了班便找机会去蹲胡某与董某,“恰到好处”地出现在他们身边,并就开采塘泥的事与他们进行纠缠。
邱某甚至根据收集到的定位信息推测出了二人父母子女的居住、学习地址。在某天要求又一次被拒后,他询问胡某孩子是否在某培训学校学习。言语虽不见得有恐吓意味,却让胡某吓出了一身冷汗,当即决定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对邱某进行了传唤。邱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海曙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邱某通过网购定位跟踪器,在他人不知情下,秘密进行实时定位跟踪,以此获取了他人的行踪轨迹,该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向海曙法院提起了公诉。
最终,邱某被海曙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邱某原本是一名客车司机,最初购置GPS定位追踪器也是为了方便工作,但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他竟将原本‘予人方便’的科技产品变成了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使用这些科技新产品的时候也应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法律的界限,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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