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郑珊珊 文/图
今天下午,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余姚某司法所原所长刘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余姚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240元。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述职务,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期间,明知社区矫正对象金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外出规定和信息化核查规定,在受到余姚市司法局三次警告的情况下,仍收受金某送的现金并对金某不按严管规定进行管理,且纵容、包庇金某多次违规外出。2020年1月,金某因违反规定外出被发现,同月金某因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被余姚法院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后上述情况被他人以发帖形式发布至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余姚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参加庭审旁听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今天,余姚法院组织全体干警线上旁听该职务犯罪庭审,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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