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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2025-11-03 11:28:25 稿源: 澎湃新闻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今天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①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

  ②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

  ③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规范管理救护车,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委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现象,压实医疗机构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整治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

  (一)整治范围。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任务。一是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二是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三是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为期1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四)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强效机制。三是要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落实职责、协作联动,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处理、反馈,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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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稿源: 澎湃新闻 2025-11-03 11:28: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今天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①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

  ②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

  ③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规范管理救护车,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委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现象,压实医疗机构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整治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

  (一)整治范围。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任务。一是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二是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三是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为期1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四)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强效机制。三是要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落实职责、协作联动,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处理、反馈,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