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柜台严把关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超市专柜购买了手机,在三包期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在寻找卖家的过程中发现原来的手机销售商已易主,维修无门。王先生只能找现在的店方(原来的老板换人,而手机专柜依然开着),但是新店主却拒不承担三包责任。最后,王先生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到,超市是原手机专柜的出租方,而王先生的手机是在三包期内的。经调解,提出以下方案处理该事件:一是首先由消费者寻找该品牌手机在宁波的售后服务点;二是在找不到售后方的情况下,由超市承担手机的维修问题。最后,消费者如愿维修好手机并正常使用。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所以在本案中,工作人员跟超市老板即柜台的出租者联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时候,注意检查售后服务这一项,以避免日后的维修难问题;同时提醒租赁方,在出租柜台、场地的同时,把好信誉关,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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