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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遇车祸身亡 两姐姐索要被扶养人生活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10日 07:2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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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 栋)有句老话叫“长兄如父,长姐如母”,不过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间并没有扶养义务,但也有特殊情况。江东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就有两位姐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顺利获赔。

  弟弟意外死亡姐姐起诉索赔

  郑某系安徽人,43年前他出生时,父母均已年近五十,两个姐姐当时也已成年。郑某11岁时,父母去世,两位姐姐一手将他带大。

  去年10月17日,在金华义乌打工的郑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横过交叉路口,与蔡某驾驶的江东某物流公司一辆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发生碰撞。事发后,郑某不治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蔡某与郑某均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悉,郑某一直单身。他死后,两个姐姐即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今年10月3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的姐姐遂将蔡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江东法院。

  郑某姐姐认为,事故给她们造成的损失总计近90万元,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24.4万元,要求蔡某、物流公司赔偿剩余损失的50%。

  被扶养人生活费成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两个姐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而郑某姐姐认为,郑某年幼时父母去世,一直是她们在扶养照顾。现在她们年老,也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死者郑某对她们负有扶养义务。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她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人还提供当地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她们系农民,已60多岁,且体弱多病。

  对此,江东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郑某由姐姐扶养长大,当姐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郑某应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

  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对郑某姐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予以认可。由于她们的生活消费均在老家农村,因此赔偿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经计算,郑某姐姐的总计损失为50余万元,其中扶养费为12.5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24.4万元;而蔡某系物流公司职工,且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物流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剩余损失的50%。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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