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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引发的事故责任主体多达11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10日 10: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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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所称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是指机动车肇事后,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表述为“机动车一方”,但究竟何人属于“机动车一方”或者应该为“机动车一方”未予明确。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权属、使用关系非常复杂,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具有多样性,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也经常不一致,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正确确定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成为重要的内容。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可能的责任主体有11种。

  一、所有权人。

  在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一致的情形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责任,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常态。

  二、实际车主。

  万某违章将货车停靠在高速公路上,被王某驾驶的半挂车追尾,万某、王某死亡。万某的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法院判决认为,实际车主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被挂靠单位。

  刘某的客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刘某为实际车主。刘某驾车肇事,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应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环买卖的买受人。

  俞某将买来的车转卖给陈某,陈某雇佣的驾驶员肇事将人撞死,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该车买受人应承担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五、共有人。

  任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任某驾驶两人共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驾驶人。

  胡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郭某死亡,该机动车为王某所有,但胡某是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车肇事的,法院认为擅自驾驶车辆的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七、帮工人与被帮工人。

  戴某驾驶陈某的机动车将人撞死,戴某原系他人驾驶员,事发当日受陈某指示帮忙驾驶该车,但未支付其报酬。法院认定两人系帮工关系,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戴某作为帮工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雇主。

  靳某驾驶半挂车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胡某死亡。靳某是盛某雇佣的驾驶员。法院认为盛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用人单位。

  陈某是某公司职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陈某的用人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十、借用人。

  虞某驾驶机动车将人撞伤,该车是虞某和张某为外出游玩向朋友郑某借用。法院认为虞某、张某作为借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郑某不承担责任。

  十一、自愿承担责任的驾驶人。

  张某为某公司职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自愿与其所在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对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余 宁)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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