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消保委发布《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针对网购商品能否享受“三包”服务、网络消费能否限定最低标准等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据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统计,2012年我市互联网消费争议案件达814件,较上一年同比上升30.4%。
网购商品也享受“三包”
《办法》明确,网购商品也享受“三包”服务。
《办法》规定:网上销售的商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网上销售的经营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修理者,物流企业(快递)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三包”期内发生商品修理的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除非消费者自身的人为因素导致。
“三包”的有效期,则从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网络消费不能限定最低标准
《办法》强调,网上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和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地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购交易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还指出,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从网络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办法》还明确了六项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网络经营者一旦违反,将由消保委移交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与此同时,也将列入信用管理记录,并扣记20分。
□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葛荣国 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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