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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3% 法院:自愿给付的不予干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4日 07:2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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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借款之初双方当事人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规避日后的矛盾?昨天,鄞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解析了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各种纠纷。

仅凭借条是不够的

案情:原告许某持借条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原告许某陈述向被告黄某交付了现金100万元,被告黄某抗辩称许某未实际交付100万元。庭审中,原告许某关于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等具体陈述存在疑点,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在金额较大、借款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形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借钱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预扣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被告柳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00万元,当天,柳某向徐某预支利息2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在向被告交付借款的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因此只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金额为472万元。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在审判实践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案情:被告祝某向原告江某借款6.5万元,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祝某逾期未还款后,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未支持原告江某要求被告祝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可否获得支持

案情:被告夏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0月20日前返还,但逾期未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

点评: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自愿支付高息是否可以

案情:被告蔡某于2008年1月20日向原告叶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蔡某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10日,此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叶某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被告蔡某自愿按该标准支付至2009年4月10日的利息,本院不予干预。2009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点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支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