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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消保委明确六类行为属网络商品交易欺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4日 08:0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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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消保委发布了一项《网络购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根据全市1000份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近五成消费者认为网购服务很一般,四成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权并放弃维权。根据前期调研结果,昨天市消保委出台了《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的欺诈行为进行了定义,也对网购如何“三包”进行了细则说明。

近年来,网络购物在促进消费、增加就业和成为消费时尚的同时,日益显露的消费风险也逐渐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2012年度投诉分析报告反映,全年受理互联网服务814件,同比增长30.4%。

今年5月至9月,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县(市)区消保委组织开展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48份,回收率达94.8%。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显示,商品质量问题、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及当面签收成为网购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对网上购物评价为一般的被调查者共有465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9.1%,接近五成。

24.6%人表示遇到过商品质量问题,18.9%人表示遇到过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的情况,10%的人遭遇过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及当面签收。

调查还发现,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超四成的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权和放弃维权。有247位消费者表示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占被调查人数的23.4%;有207位消费者表示想维权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占被调查人数的19.6%。

从调查反馈来看,有459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是“有关法律不健全,买卖双方行为存在很大灰色空间”,占被调查人数的48.4%;有347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卖方缺乏诚信,利用网络特性,欺骗消费者”,占被调查人数的36.6%。

宁波市消保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份制定了《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并于昨天公布。

何种行为定义为网络商品交易欺诈,《办法》中也有明确:

1.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2.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3.利用网络交易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利的经营行为。

4.以网络交易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购买或接受其服务的经营行为。

5.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购买或接受其服务的经营行为。

6.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办法》也将网络购物的商品列入“三包”范畴,细化“三包”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要求。“在实践中通过网购的商品很多,又很复杂,目前网购‘三包’商品的内容,只能依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三包’商品目录来实行。”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告诉记者,只要是宁波的网商,在消费争议方面,今后都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记者 周雁)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