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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付被告上法庭
余姚买房人中88万元特等奖
开发商拒付被告上法庭
类似的案例,今年6月余姚也曾有过一起。
余姚的邵先生在余姚市中心的余姚公馆买了一套200多万元的房子。办完交房手续后,售楼中心给了一张抽奖券,让邵先生参加现场抽奖。
奖项分七个等级:特等奖88万元现金、一等奖C级奔驰轿车、二等奖20万元装修基金、三等奖2万元家电补助、四等奖免2年物业费、五等奖1000元家纺4件套、纪念奖精品工具箱。
抽奖规则是:抽奖箱里一共6个彩球,5黄1红。每位购房者,可连摸6次彩球。连续摸到6次红球为特等奖、摸到5次红球为一等奖,以此类推。每摸完一次,由工作人员放进去,重新搅动一下,让业主摸下一次。
邵先生喜中特等奖,然而当他要求兑现时,却被开发商以他有作弊行为拒绝。邵先生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
昨天,记者从余姚法院得知,此案目前仍在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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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流产”坑了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有个限制性规定,即最高奖的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有权力对商家进行处罚。
巨奖促销,在激烈的商战中从不罕见,除了这88万元和1万元,这些年房产商们想出的招儿,足以让人眼花缭乱。
构不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最后当然得由工商部门认定。作为一普通购房者,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抽到的巨奖不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些购房款、豪华旅游、物业管理费、豪车,开发商是不是可以说不给就不给了?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有一种观点是,除非商家够诚信,否则巨奖销售就是吊在驴头上的胡萝卜,永远看得到吃不到。
“但我个人认为,从市场的公平、效率角度出发,不应该便宜这种投机取巧,背信弃义的行为。认定巨奖促销无效,最终伤害的是市场诚信的基石。”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规范的是一种‘市场准入’的资格,而非巨奖销售合同本身,因此,巨奖促销是否必然无效,值得商榷。”
“即便司法实践中,巨奖促销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后果,作为有过错的商家,也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个损失我个人倾向于,应该跟消费者可以获得的预期奖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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