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的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标准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27.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如何确定?承租人每月需承担租金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比例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2014年经有关部门测算,市场租金为20.5元/平方米×月。物价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12.8元/平方米×月。人均年收入低于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称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给予保障面积40%租金减免。保障面积是指对承租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1人户25平方米)标准计算的建筑面积,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含承租的公有住房)后的部分,保障面积上限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面积=承租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建筑面积(1人户为25平方米)-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王某某(三口人家低收入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现承租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王某某每月应付公共住房租金为:12.8×50-12.8×[3×18-30]×40%=517.12元/月
28. 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自行向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包括以低于市场价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区财政予以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分一般标准和较高标准两类,由基础补贴和标准补贴两部分组成。
①一般标准为:基础补贴80元/月,标准补贴10元/月·平方米。
②较高标准为:基础补贴150元/月,标准补贴16元/月·平方米。
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签发的《特困职工证》,并连续接受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员);军烈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人员)为较高标准补贴对象。租赁补贴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2)租赁补贴计算公式:
每户每月租赁补贴=基础补贴+标准补贴×[18平方米(1人户36平方米)×家庭人口数-家庭现有(原有)住房面积]。
29.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住房、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租赁补贴的个人,记入住房保障失信档案,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租赁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海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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