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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 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门槛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09 07:24:12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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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高校毕业生住房消费能力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今年9月下旬开始,我市推出了高校毕业生在甬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首付等多方面予以优惠。

  记者遇到了刚办完购房手续的小王,一起算了一笔账。小王毕业后准备和大学女友结婚,急需婚房,可是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工作也未满一年,他想过向银行贷款,结果一算利息,按贷款80万30年算下来,商业贷款就要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多还30多万元。优惠政策出台后,他就立刻出手了。

  据悉,优惠政策内容包括:

  高校毕业生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原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

  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

  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以保障不同条件缴存职工的安居需求:

  推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江东、江北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其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所租房屋的月租金。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