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某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马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钟某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因钟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马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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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的“正确姿势”
此前,记者采访过2个抓小偷的案子,印象特别深刻。
一个案子发生在2007年,鄞州洞桥镇树桥村的护村队员在追捕一名涉嫌偷窃村民家蔺草网的“破烂王”时,破烂王跳进了奉化江中淹死。死者家属因此将树桥村告上法庭,理由为护村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索赔22万余元。
还有一个案子发生在2010年的慈溪。正在置办嫁妆的小施发现一名小偷在她车内偷东西。于是小施驾车勇追小偷,不料引发连环车祸。最后,她被受伤的路人和小偷告上法庭,一连吃了3起官司,最后赔偿了3万多元。
这样的案子听起来总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本来遭遇小偷就是件让人挺愤怒的事情,抓小偷完全是出于失主内心天然的正义感,然而在抓的过程中,却蹦出那么多“注意事项”:不能打,不能吓,不能“游街”和曝光,追逃时不能逼得太紧,看到小偷有危难了,不能见死不救……稍不留神,轻则被索赔,重则犯罪。
那么,抓小偷“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哪里?律师们的建议是,失主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且行为不能明显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别造成死亡、重伤的重大损害的结果。
比如,在盗窃现场将小偷打死了,这就明显属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如果盗窃转化为抢劫,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反扒队员的经验是,抓小偷的要点在于“控制”,他们一般都是事先考虑好了小偷的逃跑路线,几个人在合围下,当场就把小偷拿下。当然这对单枪匹马的失主而言,比较困难,需要围观的我们挺身相助。但无论是失去控制还是掌握控制,不要“恋战”,剩下的事情都交给警察。东南商报 记 者胡珊 通讯员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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