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新闻通气会,宣布从12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的相关政策将迎来一次新的调整。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除了调整首付比例外,昨天的新闻通气会还对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进行了说明。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取消了购房人或配偶原本需提供的省内异地工作和居住的相关证明。
在具体操作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
如果某个在杭州缴存公积金职工,想在宁波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那么他只要拿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杭州)提供的缴存证明,即可到房子购买地(宁波)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贷款。
宁波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省内其他城市买房,政策也同样适用。“最高能贷多少,首付几成,要依照购房地的公积金具体政策来执行。”
至于提取,不论是在省内哪个城市购房,都要求只能在缴存当地办理提取业务,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购房合同、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手房的话主要涉及房产证、契税证等。
也就是说,职工哪里缴存公积金就哪里提取,哪里买房就哪里申请公积金贷款。(东南商报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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