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滚动 > 宁波检验检疫 正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2-23 10:04:27   稿源: 中国宁波网
0
报料热线:81850000、87000000  【 】 【打印

  中国宁波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 储星星)近日,质检总局办公厅正式印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2013年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明确了质检部门、生产者、经营者以及车主在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权责。《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并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并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同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

  生产者未按《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召回记录、发布相关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对于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应向质检总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汽车生产商:应向质检总局备案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于不认同质检总局发出的产品召回通知书的情况,生产商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召回实施起每3个月应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编辑: 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