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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朋友60万元 为何法院只保护41万元债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4日 07:4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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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借款能否预扣利息?

被告柳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向柳某交付500万元借款的当天,柳某向徐某预先支付了利息28万元。法院认定徐某向柳某交付借款的金额为472万元,徐某主张的利息则应以该472万元为基数予以计算。

法官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在审判实践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3 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被告祝某向原告江某借款6.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祝某逾期未还款后,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没有支持江某的利息请求。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4 逾期利息可否追索?

被告夏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0月20日前返还,但逾期未还。法院认为,被告夏某逾期未返还原告朱某借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

法官点评: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