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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朋友60万元 为何法院只保护41万元债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4日 07:4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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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多高利息不受保护?

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程某按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应保护。

法官点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案例6 见证人该如何签名?

被告马某介绍被告于某向原告周某借款,马某和于某均在借条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将马某和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马某和于某共同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栏后签名,应认定被告任某、冯某为共同借款人,二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点评:如果在民间借贷中担任不负还款责任的见证人的角色,应该在借条中明确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不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中。

记者胡珊 通讯员尹璇贝璎王雪松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