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口供需有新的证据相印证
【微信原文】
后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与入室不入室无关。
张友明说,首先,强奸罪一般情节的刑期在3到10年之间,的确没有入不入户的区别。
如果为了实施强奸罪入室,那么他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除了强奸,还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在3年以下量刑。按照刑法理论,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认定为相对较重的强奸罪(未遂)。虽然未遂是法定从轻的情节,但考虑到行为人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法官量刑时也肯定会考虑到这点。
【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1)案犯归案后已经做出供述,且该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然后再试图改变口供,需要有其他新的证据相印证,且改变口供应当与此前的客观证据不存在矛盾,才有被采信的可能。(2)根据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案例中其朋友引诱性言行,本身具有犯罪的危险。
3、强奸犯罪中止并非都可免于处罚
【微信原文】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于处罚。
张友明说,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试图强奸的对象太丑而放弃,属于主动放弃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犯罪中止。
但是,(1)此情形虽属强奸犯罪中止,却不一定会是“没有造成危害”;此处的危害,既包括对女主人性自主权的实质性危害,也包括在抗拒抓捕中形成的对女主人身体的抵抗伤;(2)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行为人因为强奸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危害而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却并不能免除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在对行为人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量刑时,也应酌情从重。
【结论】
实务中,类似这样的情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性并在一年半左右量刑是适当的,不可能全案免于处罚(强奸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仍然需要说明的是,某刑法博士唆使当事人改变口供,不仅因为需要新的证据印证而难以被采信,本身具有非常危险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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