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初次购买汽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象山爵溪街道的周女士事后发现爱车“货不对板”,怀疑4S店将旧款车当新款卖,遂于近日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但因为购车时签约草率,她吃了个哑巴亏。
今年7月,周女士在丹城一家4S店,订购了一辆2015款三厢1.3TCVT吉利新帝豪,半个月后提了车。谁知行驶10多天后,她发现车子和网上看到的配置不一样:没有导航,内饰也不对。周女士仔细比对后,发现这辆车并非自己订购的2015款向上版,而是2014款精英型。
对此,她很气愤:“当初我们看车时,多次问销售人员该车是否是2015款,对方给了肯定答复。现在,店方人员却以没听清为由,想搪塞过去。”
象山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请周女士出示购车合同。她无奈地表示,当初提车时,店方称相关赠品服务得用合同来交换,“我是第一次买车,没有经验,就听从了店里的安排。”
好在周女士将合同交给店方前特意拍了照,“当时合同上写的是‘吉利帝豪1.3T’,可现在店方出示的合同上,竟然变成了‘吉利帝豪1.3T精英型’。”
为此,消保委调解人员与该4S店取得联系。对方承认私自修改了合同,并愿意提供千元现金和其他赠送服务作为补偿,但否认将旧款车当新款卖,“车子是顾客现场看的,合同是当面签的,且收取的也是2014款车型的价款。”
由于周女士事前并未录音,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4S店在卖车时故意隐瞒实情,而合同上只写明了“吉利帝豪1.3T”,并未注明具体款式。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无法认定店方属于欺诈销售,消保委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对此,周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双方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消保委建议她走司法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购车消费者,购买前一定要提前了解所购车辆的具体信息,订金收据和购车合同上要明确标注详细车型,提车时须仔细验明“正身”,并保存好相关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严谦 郑琛泷)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