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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责任伪造证据 包工头被法院罚款2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1-27 08:56:43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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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为打赢官司,案件当事人竟提供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结果被法官查出,该当事人也受到了处罚。近日,镇海法院办了这样一起案子。

  老程是一名农民,农闲时就在外打些零工。去年2月,经人介绍,他到老乡黎某所承包的镇海工地打工。在工作过程中,老程的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中受伤,黎某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老程在黎某的工地上休养。

  之后,黎某和老程结算了工资,当时还写了书面的条子。后经鉴定,老程构成十级伤残。老程认为,黎某给他结算的工资根本不够他的损失,于是,他就将黎某以及其承包工程时所挂靠的公司诉至镇海法院。

  “他要的钱,我都已经付清了!”在诉讼过程中,黎某提供了一份书证,也就是和老程结算工资时所写下的条子,用来证明他已和老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我签字的时候,这条子上压根就没有‘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账已结清’这些字!”老程看到该份证据后,既生气又委屈,“我们只是结算了工资,哪有说过赔偿,我要求对这份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镇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份证据上“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账已结清”中的“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确系事后加上去,其笔迹形成时间和证据上老程的签名不是同一时间形成。

  虽然只是加了几个字,但黎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从维护民事诉讼的秩序,确立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依法对黎某罚款20000元。??

  这事也给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员提了一个醒:参加诉讼,一定要实事求是,意见和立场可以不一样,但切不可实施伪造证据及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宁波晚报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巍子)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