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昨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改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法规中规定,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对已经获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法规明确规定,营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或经营者存在以卖断、长期出租出租汽车营运权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等禁止行为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吊销相关经营者的营运权证。
法规禁止驾驶员在车内吸烟以及在行车途中接听手提电话或从事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不得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但有五种情形除外。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乘客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乘客违规携带宠物等可能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在车内吸烟、吐痰,污损车辆,乱扔废弃物的。
驾驶员违反这些规定,将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
法规还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由原许可单位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法规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该法规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实施。(记者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