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笔者前天从市国税局获悉,“营改增”纳税人可于本月12日起前往国税机关领购相关发票,但12月1日起才可开票,不得提前开具。
12月1日起,宁波将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市国税部门提醒,根据全市“营改增”有关发票使用办法,从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