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所以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约定有限制,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象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就是定金约定。
2011年8月27日,葛先生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91.6万元的商品房,并签订了一份《签约证明单》,其中约定:定金20万元,当场支付10万元,其余10万元于同年8月30日前补足;同年9月10日前支付30%的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房价有下跌趋势,葛先生选择等待观望,迟延付款。经房地产公司多次致函催告,葛先生于2011年10月17日支付了另外10万元定金,但未按约支付30%首付款也未签约。
2012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葛先生违约,对其已经支付的2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定金数额上限”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性质上可界定为预付款。鉴于葛先生的违约行为,先前支付给该房地产公司的20万元定金,其中18.32万元归房地产公司所有,无需退还,其余的1.68万元应返还给葛先生。(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