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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成交通事故难调解 保险公司不配合是重要原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11日 08:0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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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安 绘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 宁

  据统计,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超过七成通过调解结案,如鄞州法院2009年的调解率为71%,2010年为71.7%,2011年达成74.3%。其余近三成的案件,法院虽然多次调解,最后仍需通过判决作出定夺。据记者了解,这些案件之所以难调解,除了因为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国家与地方之间赔偿标准不一致;受害方(原告)对肇事方有怨恨,导致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严重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不愿配合。

  原告让步,保险公司坚持

  一位48岁的男子在遭遇了交通事故后,致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偏瘫、中度智能缺损。经鉴定,其最高伤残等级为三级。此案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在关于护理期限的确定上产生严重分歧。受害人称,根据其年龄和身体健康,应获得25年护理费的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称只能赔偿10年。经过鄞州法院的调解,原告作出让步,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只能进行判决,确定护理期限为20年。

  据了解,在许多分歧较大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法院组织调解后,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放弃自己的意见,并因此导致调解的失败。

  保险公司有自己的标准

  保险公司为何不愿配合法院进行调解?鄞州法院民一庭庭长谢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重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有一套自己核定的,与相关规定和现实情况并不一致的特殊标准。譬如,对于伤残者的护理费,保险公司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每天60元、每个月不得超过2000元。实际上,最近几年,人工护理费用在不断上涨,普遍的价格是每天100元左右,如果护理的是重症病人,则价格更高。由于保险公司坚持标准不放松,原告又不愿让步,调解就无法进行。

  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最大的分歧来自于对受害者身份的确认。按照我市法院所确定的原则,交通事故案中的受害者如果来自农村,但长期(一年以上)在城镇居住,便可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但保险公司却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为由,不愿通过调解方法接受这一符合实际的做法。

  此外,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的程序上,要求极为严格。譬如,对误工费损失的认定,除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鉴定结论、医院的病假条,还要求出具劳动合同、工资单、纳税证明等。如果受害人是被征地农民,仅有待业证还不够,还需要村、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国土资源局四个部门的证明。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无法出具所有证明,致使双方在关于赔偿数额的确认上难以达成共识。

  代理律师不愿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不愿调解,还与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关。一位保险公司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自己参与调解,就意味着要对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实际上,在关于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他们并没有决定权。如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为12万元,但在这一范围内,具体赔偿多少,许多代理律师并不敢作主,因此,在庭审时,他们普遍采取慎重的态度,如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超过被授权范围,就明确予以拒绝。

  这位律师说,“调解意味着妥协,这不符合我们的规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院的判决书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坚守这个“原则”,在现实中甚至出现保险公司宁愿支付比原告要求更多的赔偿,也不愿接受调解,而选择由法院判决的情况。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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