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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派客户端记者 徐露清
宁波市资规局、宁波市住建局于10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甬自然资规规〔2025〕3号),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项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是为进一步推动“好房子”建设,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居住产品,提升居住舒适度和生活品质。
新规明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宁波市城镇住宅用地(包括纯宅地和商住混合用地等)开发,在规划条件明确的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之外,鼓励利用宗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合理增配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供小区全体业主使用的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结合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可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设置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

资料图,图文无涉。
按照新规,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的设置区域,应位于地上住宅建筑下方相应范围,可与地上住宅套内连通或通过相应垂直交通方便到达。其中——
低层住宅地下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可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
多高层住宅,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可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仅限地上一层住户),也可集中布置,或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并实现分户使用。
新规还对地下储藏室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作了明确。其中——
储藏室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建筑面积为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建筑面积之和,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分别记载“其中: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的房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
储藏室与地上住宅套内不相通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地上住宅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建筑面积为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记载“另有: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的房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
新规强调,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应分类表述地下空间利用相关信息,特别要分别注明所售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如储藏室)等不同规划用途和相应建筑面积,以及增配的地下配套服务设施(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产权归属。
新规还强调,地下空间增配的配套服务设施,严禁设置扰民业态;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禁止设卧室、起居室、餐厅、厨房等功能。
新规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结建地下工程,于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新取得土地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今天(10月31日)公告出让、位于镇海庄市甬江实验室北的“镇海区ZH06-04-03地块”,是第一宗适用该新规的宅地。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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