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龚国荣 提供
昨日,我市召开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市民高度关注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对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方式为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并根据我市实际,将营运权条款规定为逐步实行无偿使用。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抑制非法炒卖营运权证等现象,《草案》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悉,这是我市自1998年2月1日实施相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来,继2003年6月和2004年5月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订。
营运权取得
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
《草案》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什么是服务质量招标方式,《草案》对此说明为: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原《草案》对于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后处置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到期后一律实行公司化,依据不够充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反映也非常强烈。市政府十分重视,对此规定作出调整,在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情形下,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延续营运权。
经研究,相关条款修改为:“原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