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将于明日表决。记者注意到,与今年8月下旬提请审议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在两方面有了变化:一是将线路经营权由6年恢复至10年;二是增加了相关条款,鼓励推广高效能、低排放公交车。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配置方面的规定应该体现绿色环保理念,同时,考虑到宁波是文明城市、“爱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该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上下车。鉴于我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条例》第五条增加了一款相关内容的规定。即“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鼓励推广使用一定比例的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
同时,对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问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经研究,将线路经营权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六年”恢复为“十年”。
据悉,《条例》明确规定,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设计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新建小区、大型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新建铁路客运站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宁波还将在“国标”的“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之外,再加一个同步报批,升级为“五同步”。此外,为保障公交场站的便利畅通,《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记者 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