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昨日开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被高度关注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这是我市自1998年2月1日实施相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在《草案》的修改稿中,记者看到,原稿中第十一条规定“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并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的说法被修改为“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同时,修改稿还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运权的取得方式改为:“原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
针对我市部分区域打的难问题,《草案》规定,镇海区、北仑区和各县(市)对区域出租汽车的投放,应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投放区域出租汽车。
区域出租汽车是指根据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投放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其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可以送客出区域但不允许返程载客、跨区域经营。《草案》规定,区域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另悉,《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日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记者注意到,与今年8月下旬提请审议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在两方面有了变化:一是将线路经营权由6年恢复至10年;二是增加了相关条款,鼓励推广高效能、低排放公交车。(记者 樊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