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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工并非自动辞职 解除劳动关系要依法走程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14日 06: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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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员工长期旷工,企业视其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慈溪一起劳动纠纷案的处置结果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在处理违规员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

五年前,张某到慈溪市某电器厂从事保安工作。去年年初,公司发现张某有私自夹带公司产品回家的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张某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后来干脆长期旷工。公司认为,张某无故不来上班,等于主动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将其除名。两个月后,张某以公司行为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并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支持。电器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向企业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电器公司自知胜诉无望只得撤诉。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介绍说,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但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张某虽然存在无故旷工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其并未通知电器公司准备辞职,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将张某的旷工行为看作其主动辞职,更非法律上并不存在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电器公司虽然有理仍输掉官司的主要原因。

其实,法律虽然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对于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以此为由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证明其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所明知;第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要公开,即必须及时有效地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劳动者本人。完成了这些程序,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被合法解除,用人单位也毋需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黄金锦 王颖)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