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的工作人员给李立看了另一份按揭购房合同,合同里,李立只交付了49万元的首付款,房子的成交价也不是他一直以为的92万元,而是98万元。
李立无奈之下,选择了报案。
报案后,因为李立和范某之间存在着其他三角经济纠纷,警方未刑事立案,建议他们走民事司法途径。
李立郁闷无比,回头想想整个买房经过,他觉得万达公司在签合同时,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要开发商退还房款
今年7月初,李立将万达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立认为,万达公司在合同中既没有确认他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也没有确认他是否授权范某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更没有要求他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申请资料,而作为万达公司内部员工范某,告诉他信息和材料也不是真实的。因此,万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万达公司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返还购房款92万元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0万元。
7月30日,江北法院组织开庭。
庭上,万达公司辩称,和他们公司签购房确认单、付定金和最后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是同一个人,从购房确认单上李立的签字就可以看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字是一致的。因此,李立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他签署没有证据。即使退一步说,李立可以证明订立合同的不是他本人,而是范某,那么范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万达公司所说的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