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向朋友徐某立据借款200万元,两人约定若董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他的一套房子归徐某所有。然而,等到徐某真将董某告上法院,法院给出的审判结果却让他颇为咂舌,因为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他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董某经营着一家包装厂,2010年4月至6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朋友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月息1.5分,每月月底支付。借款后,董某每月按时支付利息。
2011年6月底,董某为借款一事,主动请徐某吃饭,饭桌上,他面露难色地说自己有部分欠款没有收回,希望徐某看在多年朋友情分上,再宽限半年,过年前一定将欠款还上。
恰好前段时间听人说起董某的厂子经营情况不太好,如今他又向自己提出缓交欠款的请求,徐某当下就有些犹豫,推托说此事不太好办,回去不好跟老婆交待。董某见状,赶忙说道:“放心,如果到时不还钱,我把自己那套清泉花园的房子抵给你。”
董某说完,当即立下字据:今借到徐某人民币200万元,月息1.5分,每月月底支付利息,借款2011年12月底归还。如果到期不还,清泉花园某幢某室169平方米的房子归徐某所有。董某又立即打电话让司机取来房产证,交给徐某,上面赫然写着他妻子的名字。
徐某心想,这套房子的价值差不多也有200万元,如今房产证在自己手上,董某又肯每月按时支付利息,想来也没什么好担心的,于是便答应了他的请求,同意宽限半年。
转眼到了2012年4月,董某没有还钱也没有支付利息,人也下落不明,徐某多方打听,没发现董某的去向。无奈之下,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董某要求归还借款,并申请对他的房子等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董某已将房子转让给他人。董某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当庭判决其归还徐某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官司虽然打赢了,可徐某心里却纳闷,借条上白纸黑字地写着到期不还钱,房子抵债,可最后却只能起诉还款,不能起诉房子归自己所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虽然当事双方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但事实上这属于无效条款。”承办法官解释道,本案中董某与徐某的约定实质为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为借款抵押物,但双方并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董某仅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予徐某,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事实上,抵押权实质上并未设立。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对此存在误解,以为双方书面约定作为担保即可,或者只要收走了借款人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就算抵押成功了。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债权人所有。徐某与董某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这部分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法官建议,在借款给他人时,涉及不动产抵押的,一定要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债务人暗渡陈仓将财产转移。
(记者严 雷 通讯员晓 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