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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逐步实现

两种情况下农村户籍受害者具有与城镇居民相同权利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02日 07: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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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安 绘

  记者昨天从鄞州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正在被更加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改变,这项工作我市法院走在了前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应按照受害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的不同,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赔偿。以今年的死亡赔偿金为例,我市城镇居民可获赔68万余元,农村居民只能获赔33万余元,两者相差悬殊,这就是长期来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

  “借光”获赔:特定条件下的法制统一

  2010年7月1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两人以上死亡,死者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两者的赔偿标准应相同。这是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规定农村户籍受害者,可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标准赔偿的法律条文。民事庭法官表示,这看似农村居民“借光”于城镇居民,实际上是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实现了法制统一原则。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因“借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获得“同命同价”赔偿的案例在我市已有多起。去年,鄞州法院审理一起6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因其中一位死者拥有城镇居民身份,法院最后判决其余5名农村户籍死者与其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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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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