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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报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02日 09:1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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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保当天出车祸,保险还未生效能获赔吗?

  去年3月3日晚上7点,张先生开着当天刚买的新车将行人胡女士撞伤。胡女士家属将张某、4S店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保险是次日零时生效,发生事故时保险并未生效,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7.2万多元,由被告张某赔偿。

  ●解读

  所谓保险合同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其不产生约束力,所以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发了单独的告知函,或是在合同中以加黑加粗的字体突出相关条款,才算尽到了告知义务。

  3.

  失地农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吗?

  2011年5月20日,2辆重型半挂车在甬台温高速上追尾,后车的司机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两车同责。事后,死者王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王某和其亲属都是失地农民,常年在外打工。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参照宁波市上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对王某家属的获赔数额予以确定。

  ●解读

  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是失地农民,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农村居民;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但必须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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