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哪种情况下“同命同价”?
2011年2月12日,邵某驾车在开化县华埠镇青阳村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陈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邵某以及车上5名乘员死亡。
因为在本起交通事故6名死者中有一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法院判决案件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解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时此规定也限定了同命同价的条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死亡,且死者中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多人死亡是同一起事故所造成的;同命同价的范围仅限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的确定不适用该条规定。需强调的是,该条规定的“相同数额”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确定。
5.
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去年2月21日早上,在鄞县大道上发生了一起事故。一辆半挂车撞到了一名电瓶车主,导致电瓶车车主当场死亡。
这辆半挂车经过了2次以上转手,车辆虽已交付给了最后一手的买家,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电瓶车主的家属将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车主无须负责。
●解读
是不是感觉跟以前新闻报道里宣扬的索赔观念有很大差异。以往这种未过户的情况,车主是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的。
发生变化是因为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