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保税区一家化学品贸易公司,公司经营者陆某采用“双飞”方式,即无票进货、无票销货,隐匿销售收入1777万余元,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所得税283万余元,并处以258万余元的罚款。
据悉,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底,为保税区内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零售。今年年初,稽查三局对其进行税务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税负率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于是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通过调取、核查会计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没有发现偷税迹象,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了部分销售记录、出入库记录、送货记录并没有对应的发票入账。于是调取公司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结果发现,有多笔数额巨大的往来款,与未入账的货物出入库记录基本吻合。
后经陆某交代,为了少缴税款,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销售货物苯乙烯、二甘醇、丙二醇等化工产品给四川、绍兴等地的个人,由于这些货物基本上都是无票进货,无票销货,因此公司账簿上很难看出偷税端倪。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近几年,公司税负率持续下降,甚至低至行业平均的十分之一,便引起了稽查人员的关注。
稽查人员介绍说,在以往税务稽查案例中,采用“双飞”方式偷税的情况主要存在一些贸易类企业中,由于进出货物均不开发票,因此产品价格通常低于行业平均,这对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造成不公平,因此,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法律,对于这类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比较大的,以此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记者 虞浩英 通讯员 刘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