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车受碰撞,虽然可以修复,但其内在价值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车辆的这种“青春损失”贬值应否获得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和争议已多次发生。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所谓的贬值损失性质的认识也不一致,并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相同案件不同结果
顾某在驾驶中碰撞了一辆新轿车,需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勘查后,核定了2.16万元的修理费用。车子虽然修复,对方却很不满意,因为经专业机构评估,这辆新车实际贬值1.6万元,新车主人认为顾某应作赔偿,并提起了诉讼。鄞州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车辆确实产生了贬值损失,就判决顾某作全额赔偿。据了解,这也是我市法院首次作出对车辆“青春损失费”进行赔偿的判决。
相同的案例发生在慈溪,判决的结果却完全相反。慈溪的张小姐有一辆宝马车,购置不到一个月,被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为此,陈某承担了6万元的修理费。但根据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宝马车的实际贬值损失有4万元,张小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但慈溪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请。
法院判决各有理由
看起来完全相同的案例,为何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鄞州法院认为,受损车辆购置不到半月,虽然得到修理,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客观上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其贬值损失无法避免。而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进行转让,其价格显然比没有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要低,这可以认同为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应该获得补偿。
关于新车贬值损失的性质,慈溪法院的看法与鄞州法院正好相反:车辆的贬值损失,是指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但这种损失是间接的,如果车辆并非待售或运输途中,其转让价格的损失就不会产生。张小姐虽然称其有将该车转让的意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其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不能获得支持。
有待法律的完善和明确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徐衍修向记者表示,新车被撞的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两个法院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作出不同的判决可以理解,很难说谁对谁错。根据现有法律,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但车辆受损贬值,客观上造成了该车原价值的降低,而这种贬值是可以通过评估明确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他本人表示,“更倾向于支持对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但毕竟,贬值损失或者说间接损失的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会趋向保守,对此,我们必须予以理解。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时代的进步,相信社会会更注重对各种权益的保护。记者 董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