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吗?
江北法院认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李立将身份证、购房款项交付给范某,再由范某出面与万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和购房款项,由此可以认定李立与范某之间就购买屋事宜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范某违背李立“以92万元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指示,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与万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对于万达公司而言,有理由相信范某具有代理权。据此,范某以李立名义与万达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直接约束李立。
法院还认为,因范某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李立可依法另行向范某主张。万达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因此,驳回李立的诉讼请求。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诸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