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车辆没过户出车祸谁赔?法院解读交通事故7大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02日 07:08   【 】 【打印
0

  案例2

  同命同价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011年2月12日,邵某驾轿车经过开化县华埠镇青阳村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陈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邵某以及轿车上5名乘员死亡,还有一名乘员受伤。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因为在本起交通事故6名死者中有一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法院判决案件中6名死者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时此规定也限定了同命同价的条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死亡,且死者中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多人死亡是同一起事故所造成的;同命同价的范围仅限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的确定不适用该条规定。

  需强调的是,该条规定的“相同数额”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确定。

  案例3

  车辆没过户,出车祸谁赔?

  去年2月21日,鄞县大道上发生了一起事故,一辆半挂车撞了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主当场死亡。这辆半挂车经过了2次以上转手,车辆虽已交付给了最后的买家,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电动车主的家属将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车主无须负责。

  解读:是不是感觉跟以前新闻报道里宣扬的索赔观念有很大差异。以往这种未过户的情况,车主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发生变化是因为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编辑: 郭静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