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朋友借车后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2009年9月,鄞州的郑先生将他的车借给2个朋友外出游玩,不料在游玩途中,朋友出了车祸撞上了一名13岁的少年。少年受伤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但由于弄不清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警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伤好后,少年将郑先生、他的2个朋友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郑先生以为自己要担责,还表示愿意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他无责,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他的2个朋友承担。
解读:和案例3一样,司法价值取向发生变化,依旧源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5
保险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时生效”拒赔?
2011年3月3日晚7点,张某开着当天刚买的新车将行人胡女士撞伤。胡女士家属将张某、4S店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保险是次日零时生效,发生事故时保险并未生效,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保险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7.2万多元,由被告张某赔偿。
解读:所谓保险合同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其不产生约束力,所以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如果保险公司想以格式条款来排除自己的义务,则其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