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咋赔?
前年11月26日,在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二次事故。一辆大客车撞到了因事故停在车道上的一辆小轿车,造成小轿车里一对60多岁的老夫妻受伤。
当天,这对老夫妻被送往绍兴就近的一家医院治疗,丈夫被诊断为皮外伤,为了照顾伤势更重的妻子,他陪着妻子赶回宁波治疗。谁知3天后,车祸诱发了他的心血管疾病,丈夫因此死亡。事后,司法鉴定认为,车祸对丈夫的死亡,损伤参与度为25%。那么赔偿时,交强险是不是也可以只赔25%?
法院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认为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原因,但交强险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案例7
什么情况下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11年5月20日,王某驾驶浙江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由南往北行驶,途中车头与前方同方向因线道开错而停止的安徽牌照重型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辆车的驾驶员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死者王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王某和其亲属原系农村居民,其家庭承包土地在2010年2月已被政府征用。且长期居住于城镇并从事非农劳动。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请求。最后,法院参照宁波市上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对本案原告的损失予以确定。
解读:现行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两者差距很大。如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两者相差35万余元。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是失地农民,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农村居民;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但必须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