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60多岁的孙女士3年内遭遇了2次车祸,在第二次车祸理赔中,如何界定旧伤和新伤成了关注的焦点。今年8月,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受伤的孙女士进行了最终鉴定,对旧伤和新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去年10月,孙女士被一辆轿车撞伤,轿车驾驶员负全责。腰部受伤的孙女士入院治疗4天后,转入第二家医院做了椎体成形术,并在这家医院住院130天。
出院后,孙女士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所给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结论。孙女士按此结论,通过法院向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提出了5.8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等相关赔偿请求。
两被告对孙女士提供的这份伤残鉴定书提出了异议。原来,2009年6月,孙女士也遭遇过一次车祸,受伤的也是腰部。
法院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孙女士的伤残与2011年的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孙女士的“椎体骨折和椎间盘突出”与2011年的交通事故无关。认为孙女士的伤残与2011年的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再次开庭后,孙女士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再次要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也要求对孙女士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孙女士诉请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重新评估。